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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相關法規及會議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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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條例》

【條目】
第一部 總則
第二部 國會權力及職責
第三部 國會議員守則
第四部 國會議長守則及規限
第五部 國會議員權力及特權
第六部 宣誓
第七部 反對黨領袖
第八部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部 總則


第一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作為國家立法機關,具有審批、反駁、修訂等之權力。


第二部 國會之權力及職責

第二條 國會具有監察政府之權力,政府不得自行廢除經由國會審批之法律或議案。
第三條 國會所批准之議案或法律,國王陛下有權於批准後四十八小時以內下旨發回重議,國王陛下如無下旨,批准後四十八小時以後一經刊憲,當即生效。
第四條 國會除了對國王陛下政府的不信任案或特別列明之情況,其餘所通過之任何法律或議案,須符合《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會議常規》有關法定人數及表決之規定。
第五條 國會任期由第一次正式會議開始計算不多於一百九十日。
第六條 國會議員有權向國王陛下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者,首相須於通過決議四十八小時內提請國王陛下解散國會提前大選;不信任動議不獲通過者,該屆國會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國王陛下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
第七條 首相有權向國王陛下提請解散國會,並於國王陛下下旨後二十五日內舉行國會選舉。


第三部 國會議員守則

第八條  國會議員的身份是國民的代表,行為及操守受到國民的監督。
第九條  國會議員應在議會提案上,不挾帶其他國家的政治立場議論王國事務,以王國利益為大前提議論王國事務。
第十條  國會議員擁有高尚尊貴的身份,應注意自身之行為和操守,國會議員必須奉公守法。
第十一條 國會議員及其他列席者保持應有的紀律,對議會有責任之實。在議會當中,國會議員及其他列席者必須奉公守法,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僭越或破壞國家或社會的道德綱常,不得在言論行為上對他人作出侮辱或人身攻擊,尊重他人的發言,並遵守院內規則,不得侮辱國會議長,亦不得對其他國會議員人身攻擊。
第十二條 非議員之國務大臣或副國務大臣有權列席國會會議,惟必須遵守本部第十一條規定之守則。
第十三條 國會議員因觸犯王國法律或破壞國會之名聲,則由國會議長准許並經國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三決議,褫奪犯事議員之議席。

第十四條 國會議員凡連續缺席國會全體常務會議三次,視作自動辭職論,缺席定義為不出席全體常務會議發言。
 甲 國會議員於每屆會期可告假一次,告假以二十五日為上限。
 乙 國會議員於告假期間不出席全體會議,不視為缺席。
 丙 國會議員須提交告假申請至國會行政處,並附上正當理由,獲國會議長批准後,告假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 若國會議席出缺,則必須根據相關法例另行補選。但國會議席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該議席懸空至該屆國會任期結束。


第四部 國會議長守則及規限

第十六條  國會議長負責主持國會會議,必須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態度對待每一議案。
第十七條  國會議長有權力引用本條例第十三或第十四條作出褫奪議員身份之裁決。
第十八條  國會議長不得在內閣出任副首相以上職務。
第十九條  國會議長只能在同票的情況下就議案作出投票。
第二十條  國會議長有權於議員或其他列席者不斷觸犯本法第三部「國會議員守則」之情況下,要求該議員或該列席者離開議事廳。
第二十一條 國會議長由國會議員互選決定。若國會議長辭職,則由國會議員再次互選決定。國會議長辭職後,其不能再在同一屆國會重新出任國會議長。
第二十二條 國會議長得隨時授權國會副議長主持會議,如議長出缺,則副議長代行議長職務,直至選出新任議長為止。


第五部 國會議員權力及特權

第二十三條 國會議員於國會議事廳內之任何言論均不能用作刑事或民事起訴之證據,保障議員之言論自由不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 國會議員有權引用此條例,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公、私營機構;該機構必須呈上委員會所要求資料以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 國會議員有權自行提出任何具約束力之「個人議案」,一經國會議長批准,即可在議會內辯論。
第二十六條 國會議員有權自行提出任何不具約束力之「個人議案」,一經國會議長批准,即可在議會內辯論。


第六部 宣誓

第二十七條 國會議員於國會會議中宣誓就職,由國會秘書長為監誓人。宣誓人須於以下四種誓詞中選擇一種誓詞以進行宣誓:

甲 中文世俗版誓詞


「本人{姓名}真誠發誓,定當依據法律,對國王陛下域多利,及其繼承人及繼位人效忠,並會盡忠職守。」


乙 英文世俗版誓詞

「I {Name} do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I will be faithful and bear true allegiance to His Majesty King Almond, his heirs and successors, according to law. 」

丙 中文宗教版誓詞

「本人{姓名}真誠對{神明稱呼}發誓,定當依據法律,對國王陛下域多利,及其繼承人及繼位人效忠,並會盡忠職守。願 {神明稱呼} 助我。」

丁 英文宗教版誓詞

「I {Name} swear by {God Name} that I will be faithful and bear true allegiance to His Majesty King Almond, his heirs and successors, according to law. So help me {God Name}.」

第二十八條 國會議員如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宣誓,不得參與國會會議或表決。



第七部 反對黨領袖

第二十九條 如國會出現執政黨與反對黨,最大反對黨之黨魁出任國會反對黨領袖。
第三十條  反對黨領袖由國會議長依照最大反對黨之提議任命。
第三十一條 反對黨領袖的權力如下:
 甲 領導反對陣營在國會辯論政策、法案和動議時提出替代觀點;
 乙 在國會議長指導下,於國會領導並組織審視政府立場和行動的工作;
 丙 被要求擔任其他職責,如出席正式國家活動,隨同政府和公共服務成員參與出訪和會議;
 丁 在國會享有優先回應權;
 戊 在國會議長同意召開下,參與由國會議長主持由首相與反對黨領袖參與的領袖辯論;
 己 有權聽取政府在國家安全、對外關係,或出現全國危機時的機密報告。


第八部 附例

第三十二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會議常規》為本條例之附例,與本條例同樣享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國會議案審批後方作出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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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會議常規》


【條目】

第一部 總綱
第二部 組成
第三部 會議
第四部 表決
第五部 小組或委員會
第六部 國會事務

【條例內容】


第一部 總綱

第一條 本會議常規正式名稱為《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會議常規》。
第二條 域多利王國國會依照《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條例》規定組成及運作,本會議常規僅屬補充性質。
第三條 國會會議或表決之文件、發言,均以書面語中文為準。


第二部 組成

第四條 國會會期依照《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條例》規定。
 甲 國會解散期間,國會有權召開國會會議審議急切事項,與會議員為上一會期之國會議員,會議一如本會議常規就會期內會議之規定進行。

第五條 國會議員須在當選或獲委任後之首次國會全體會議,按照《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條例》規定宣誓,宣誓後方可參與國會會議或表決。

第六條 國會院設議長及副議長各一人,在國會秘書長主持下選舉,由國會議員互選兩位國會議員出任。
 甲 議長及副議長任期與會期相同。倘若議長或副議長於任期屆滿前辭去職務,或其國會議席出缺,有關職務須補選。
 乙 選舉程序應在國會會期開始後首次會議進行。如首次會議上未能選出議長或(及)副議長,選舉餘下職務之程序應在其後之會議,由已選出者(或國會秘書長,如未能選出任何職務)繼續主持進行。


第七條 國會全體會議由議長主持。議長可隨時授權副議長主持會議,當議長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則由副議長代為主持。
 甲 議長及副議長均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最長年資在席議員,即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者,代為主持會議。
 乙 如有多於一位在席議員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則由論壇UID編號較小之最長年資在席議員主持會議。
 丙 國會副議長或主持會議之最長年資在席議員,可在其主持的國會會議上,享有國會議長在國會全體會議上可行使的一切權力。

第八條 國會設一國會秘書長,職責如下:
 甲 為國會全體會議、小組及委員會提供秘書服務。
 乙 就有關國會程序的一切事宜,向國會議長或主持會議者提供意見。
 丙 履行本會議常規所列明的其他職責,亦須依照國會命令或國會議長指示,為服務國會而履行一切其他職責。


第三部 會議

第九條 國會議員、政府及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均有權提出動議,或收回自身提出之動議。
 甲 除另行規定外,動議應在會議前提交至國會行政處。
 乙 除另行規定外,就會議開始後提出之動議,會議主持者有權不准許有關動議於該次會議上審議。

第十條 國會議員有權就動議提出修正案,政府及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有權就政府動議提出修正案。
 甲 國會議員、政府及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均有權收回自身提出之修正案。
 乙 修正案可在動議付諸表決前,無須事先預告下提出。

第十一條 國會議員及列席公職人員,均有權代表個人或政府或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無須事先預告下,動議調動議程先後次序。
 甲 動議人須提出充份理由,使會議主持者信納有關動議為求方便國會優先處理對公眾而言更為迫切或重要之議程,否則不得動議。

第十二條 非國會議員之公職人員可列席國會之全體會議、委員會或小組的會議,代表政府或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就有關事務發言及回應國會議員就有關事務之提問。公職人員列席國會會議時,應遵守《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條例》。
 甲 政府或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得就其提交予國會之議程,主動委派公職人員到國會之有關會議,負責簡介議程所指述事務之內容,並代表政府就有關事務發言及回應國會議員就有關事務之提問。
 乙 國會在草擬會議議程時,如認為需要公職人員代表有關政府或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列席會議,應就非有關政府或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提交予國會之議程,主動邀請或要求有關政府或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委派特定或非特定的公職人員,代表有關政府或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列席會議。
 丙 非國會議員之公職人員,主動就非有關政府或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提交予國會之議程列席會議時,應首先知會有關會議之主持者,方可再就其負責事務發言及回應國會議員。

第十三條 首相可依其意願,事先要求國會安排,予其或恭請國王陛下在國會全體會議發表就任演說或施政演說。
 甲 國會議員可在演說發表之會議上,無須事先預告下提出致謝動議。
 乙 有關致謝動議首句,就任演說必須為「本會感謝國王陛下政府發表就任演說。」,施政演說必須為「本會感謝國王陛下政府發表施政演說。」
 丙 國會議員可在提出致謝動議或就致謝動議作出修正時,在致謝動議額外增添其他字句。

第十四條 國會議員、政府及國王陛下指定的皇室機關均有權就已通過之動議提出廢除案。廢除案一經通過,原已通過之動議將即時失效。

第十五條 國會議員可隨時無預告下動議閉門會議,並指明閉門會議適用於整個會議的餘下程序,抑或只適用於審議個別事項期間。
 甲 議案一經動議,會議須先行處理該議題,並暫停處理有關閉門會議動議所適用之事項。

第十六條 具有暫停執行某條會議常規的目的或效力的議案,除非會議前已事先動議,或經國會議長同意,否則不得動議。

第十七條 任何議案或修正案,如其目的或效力經國會議長裁定為可導致國王陛下的特權被削減,則該議案或修正案須先獲得國王陛下御准,方可提出。


第四部 表決

第十八條 國會議案設有一讀、二讀、三讀。
 甲 一讀,國會會議議程中列出議案標題
 乙 二讀,國會會議中審議議案
 丙 三讀,國會議員表決通過議案

第十九條 國會一切表決或國會職務選舉,除另行規定外,法定人數為會議議員之二分之一,人數不包括會議主持者在內。
 甲 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主持者應傳喚缺席議員到議場參與會議。
 乙 不足法定人數時,表決即告無效,有關表決事項須在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第二十條 除另外規定外,國會表決只須符合法定人數,並取得過半數在席議員贊成,贊成人數為全體議員三分之一或以上,即屬表決通過。
 甲 國會議員有權在表決時主動投棄權票。未有表明棄權者,視作未有參與表決論。
 乙 會議主持者只能在同票的情況下就議案作出投票。

第二十一條 國會一切表決或國會職務選舉,除另行規定外,一律採記名投票方式。
 甲 除另行規定外,國會議員有權要求就表決採取不記名投票,獲得至少兩位或十分之一在席議員(採人數較多者為標準)贊成,即可採用。
 乙 國會秘書長須就不記名投票開設投票帖子,並就議員於該帖子所作之投票意向保密。


第五部 小組或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國會可成立小組或委員會,討論特定法案、事務,或;
 甲 調查公營或私營機構,或;
 乙 調查行為不檢之國會議員或內閣轄下公職人員。
 丙 動議成立小組或委員會之議案,應指明有關小組或委員會之成立目的、時效、性質及成員安排。
 丁 除另行規定外,委員會可自行決定會議安排及形式。
 戊 除另行規定外,非調查性質之小組或委員會通過議案,可直接提交至國會全體會議表決,在國會全體會議上,無須進行辯論。

第二十三條 調查性質之小組或委員會,有權傳召相關公職人員或國民出席會議,或要求其向有關小組或委員會呈交資料。
 甲 有關人士必須配合調查,誠實地就其所知事宜,向有關小組或委員會提供資訊。

第二十四條 國會小組或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在國會秘書長主持下選舉,由小組或委員會之國會議員互選兩位國會議員出任。
 甲 小組或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任期與國會會期相同。倘若主席或副主席於任期屆滿前辭去職務,或其國會議席出缺,有關職務須補選。
 乙 選舉程序應在有關小組或委員會通過成立後一併進行。如未能選出主席或(及)副主席,選舉餘下職務之程序應在小組或委員會之會議,由已選出者(或國會秘書長,如未能選出任何職務)繼續主持進行。
 丙 如該小組或委員會於過往會期已經成立,選舉程序應在國會會期首次小組或委員會會議上舉行。如首次會議上未能選出主席或(及)副主席,選舉餘下職務之程序應在其後之會議,由已選出者(或國會秘書長,如未能選出任何職務)繼續主持進行。

第二十五條 國會小組或委員會會議由小組或委員會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則由副主席代為主持。
 甲 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最長年資在席議員,即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者,代為主持會議。
 乙 如有多於一位在席議員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則由論壇UID編號較小之最長年資在席議員主持會議。
 丙 主席、副主席或主持會議之最長年資在席議員,可在其主持的國會小組或委員會會議上,享有國會議長在國會全體會議可行使的一切權力。

第二十六條 如有國會議員觸犯本國法律或破壞國會之名聲,除可以依《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條例》第十三條由國會議長直接提出議案褫奪該議員之議席外,其他國會議員可動議成立調查委員會,從而譴責有關國會議員,或啟動褫奪其議席之程序。

 甲 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並裁定有關國會議員行為是否觸犯本國法律或破壞國會之名聲,以致需要譴責有關議員或褫奪其國會議席。
 乙 調查結果得交由國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只有在獲得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再經國會議長同意之下,方得以觸犯本國法律或破壞國會之名聲,為由褫奪其議席。
 丙 國會議員有權在國會全體會議動議,禁止國會就調查結果採取行動。
 丁 調查委員會應由四位議員或十分之一國會議員(採人數較多者為標準)組成。
 戊 除非沒有無黨籍及無黨團議員或所有無黨籍及無黨團議員均不加入委員會,否則,委員會須首先具有至少一位無黨籍及無黨團議員,然後由各國會黨團按其所佔議席比例指名相應數量之黨團議員填補餘額,黨團有權不用盡其限額,餘額將撥予該黨團以外的其他議員。除以上規定外,如有多於名額人數之議員有意加入委員會,名額將以抽籤形式分配,有關抽籤程序由國會秘書長負責。
 己 國會議長或正代理國會議長職務者,不得參與調查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國會設議事規則委員會,負責《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會議常規》之修訂,及討論國會議事程序、秩序事宜。
 甲 議事規則委員會採取自願加入制,無名額限制,議員可在每屆之首次國會全體會議報名加入。
 乙 議事規則委員會之主席及副主席,由國會議長從已加入議事規則委員會之議員中任命。
 丙 其餘運作細則依照本會議常規第五部運作。

第六部 國會事務

第二十八條 凡國會已對某一議題作出決定,則在兩個月內的所有會議上,不得就該議題再行動議議案,僅能透過動議廢除案撤銷該項決定。

第二十九條 國會議長就國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議長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條 會議主持者如發覺有議員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於會議上指出該議員的行為後,有權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
 甲 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會議主持者即可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國會該次會議;國會秘書長須按照主席的命令採取行動,以確保該命令得以遵從。

第三十一條 會議主持者認為事項必須秘密審議時,可隨時命令採行閉門會議。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會議常規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國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國會議長決定。
 甲 如國會議長認為適合,可參照現實英國國會或其他國家議會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議常規之修訂,由議事規則委員會負責,經議事規則委員會審議後,再提交至國會全體會議審議,修訂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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