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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國會第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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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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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 00:06: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議程

會議日期:2023年9月1日起

會議地點:國會會議廳

出席:伍承芳議長、龍志景朗副議長、朱驃議員、章祈紹議員、紀文思議員、亞厘畢議員、律伯倫議員、船仔議員

議程:

一 《樞密院條例》草案
二 《域多利聯合王國本土治安條例》草案
三 《王國本土通用臨時管理規則》草案
四 《法院條例》草案
五 《國家象徵條例》草案
六 《國家假期條例》草案
七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會議常規》修正案
八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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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議長

國防大臣

臨時議會議員

舶寮洲臨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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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 00:14:3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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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議會議長

內政大臣

曼城臨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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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 08:10:46 | 顯示全部樓層
由於時間關係,以下法案將合併審議


一 《樞密院條例》草案
二 《域多利聯合王國本土治安條例》草案
三 《王國本土通用臨時管理規則》草案
四 《法院組織法》草案
五 《國家象徵條例》草案
六 《國家假期條例》草案
七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會議常規》修正案


有請政府代表就第一至第六的法案發言,並請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就第七項法案發言。

請各位議員注意,如果想就以上七個法案提出疑問或修正,請列出你想提出疑問或修正的法案名稱,然後提出。


有關第一至第七項法案,詳情可看本次會議議程
https://www.vukhk.com/vukhkbbs/f ... =427&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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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大臣

外交大臣兼印太發展事務大臣

雅瑟斯領地大臣

掌禮大臣

臨時議會議員

快活谷臨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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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 10:21:4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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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無私 齊唱聖詩
無私精神 醒腦醒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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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大臣

文化、藝術、體育及媒體事務大臣

臨時議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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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 10:21:5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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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大臣

臨時議會副議長

司法大臣

利物浦臨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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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 11:25:3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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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

首相

教育大臣

臨時議會議員

淺灣臨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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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 20:46:28 | 顯示全部樓層
議長閣下,


本人十分感恩會議終於得以順利召開。會議開始之前,本人對於國會的工作予以最高的敬意,並且相信西敏制度下國會地位以及特權的原則。國會是我國的民主燈塔,代表著不同的聲音,而且在本國制度下,即使聲音不同,仍然能夠做到包容以及尊重。作為本國首相以及國會議員,我們有道德責任確保所有聲音,即使我們不能苟同的,也能夠在國會上表達以及被聽取。尊重不同的聲音,不單單是民主社會的普世價值,更加在御前會議上國王陛下的願景之一。我們同樣必須要對部分人透過我們的制度優勢而顛覆我們民主制度甚或透過我們制度而對他人滅聲的人保持警惕以及反抗,這就是國王陛下政府願意下放部分權力予樞密院的原因。

議長閣下,早前本人代表政府提交議案,而國會秘書長在沒有提交任何原因的情況下延遲召開國會14天,本人作為行政首長感到十分驚訝。政府陷入停擺狀態,而且沒有國會召開很多法例不能通過,而且很多聲音不能透過議事廳傳達,這不就是試圖滅聲的嘗試嗎?本人期望與國會議長會面,了解此事,否則本人將會責成樞密院調查。

議長閣下,是次會議將會辯論七項條例,每一條對本國民主進程至關重要。明白到有部分的議員以及大眾都對部分的條例有所顧慮,所以牽涉重大公眾利益的條例,例如《樞密院條例》也有反對黨領袖的參與,期望通過朝野合作,令聯合王國可以更加團結,建議更好的未來。第一至四項為屬於本國治安的條例,賦予國王陛下政府權力執法,確保公眾利益不受傷害。第五以及第六項則屬於本國的代表以及象征,國會通過後,他們將會用於國際舞台,代表我國。

本人懇請各位議員細讀所有法例條文,然後支持國王陛下政府提出的議案。多謝議長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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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臨時議會議長

內政大臣

曼城臨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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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 21:05:30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議員,

本人作為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就會議常規修正案發言,議事規則委員會進行審議,鑑於《樞密院條例》將進行立法,於是把國會會議常規中的「國王陛下指定的機關」修改為樞密院。並且因應未來政黨政治的建立,所以在會議常規引入黨團。

今次的修改對於黨團的描寫不多,未來國會如果認為付予黨團功能,就交由未來的國會處理了,多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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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臨時議會議長

內政大臣

曼城臨時市長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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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 21:30:07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議員,

本人以內政大臣的身份就《國家假期條例》草案發言

《國家假期條例》的設立,是為了增加國民對域多利聯合王國的歸屬感,制定每年不少節假日,使國民對域多利有家的感覺,多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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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首相

副首相

財政大臣

掌禮大臣

臨時議會議員

大步臨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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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2 13:54: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章祈紹 於 2023-9-2 13:58 編輯

本人以副首相身份提出修訂《法院組織法》草案為《法院條例》草案,以與其他法例一致用「條例」命名

《法院條例》乃確立司法機關的權力,確立三權分立是也。

修訂內容如下:

《法院條例

【條目】

第一部 總則
第二部 法院編制
第三部 合議制
第四部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五部 法庭之用語
第六部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部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之法院,是為域多利聯合王國之唯一及最高司法機關。

第二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並依條例管轄非訟事件。


第二部 法院編制

第三條 法院設首席大法官一名及非常任法官兩名,俱由國王陛下任免。

第四條 首席大法官為法院之常任法官兼最高法官,綜理法院行政事務。
 甲 首席大法官在任期間,不得擔任國會議員、內閣成員、皇室機關人員或其他有可能影響履行法官職務之公職;並須不具有任何政黨之有效黨籍及黨權,及盡其最大努力避免參與任何國內政治事務。

第五條 非常任法官衹於本條例規定之情況履行司法職務。
 甲 非常任法官在任期間,可擔任公職、具政黨黨籍、參與政治事務。

第六條 首席大法官於必要時得增設書記或其他佐理人員,以協助法官辦理案件之程序或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法院之文件等事務。

第七條 首席大法官得分派案件予非常任法官審理。

第八條 法官於以下情況不得審理案件:
 甲 自身認定於案件極可能具利益衝突而不應負責審理特定案件。
 乙 另外兩名法官認定其於案件極可能具利益衝突而不應負責審理特定案件。
  一 認定時,該等法官須不可能具利益衝突,且不挾帶任何個人利益或立場,以「法院須實踐公義並能彰顯於人前」作大前提判斷。

第九條 首席大法官未能履行職務時,由非常任法官代行其職務。非常任法官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國王陛下任免暫委法官履行司法職務。

第十條 法官履行司法職務時,必須暫停擔任國會議員、內閣成員、皇室機關人員或其他有可能影響履行司法職務之公職,並須暫停或不具有任何政黨之有效黨籍及黨權,及盡其最大努力避免參與任何國內政治事務。


第三部 合議制

第十一條 案件重大或有需要者,案件法官得命令採行合議制,由三名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合議制之審理,以法官職位最高者擔任主席。
 甲 若有多於一名法官同為職位最高者,則以連續擔任法官時間最長者為主席。
  一 非常任法官及暫委法官之擔任時間不作合併計算。
 乙 若有多於一名法官連續擔任常任法官時間最長,則以UID編號較小之連續擔任法官時間最長者為主席。

第十二條 合議制審理之案件,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甲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或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乙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或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第十三條 合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錄在案,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第四部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十四條 法庭於王國本土開庭。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得於其他合適地點以任何合適形式開庭,惟相關開庭審判必須予以恰當記錄,並於王國本土之法院存檔。

第十五條 法官宣佈開庭後,訴訟人或執行法律程序之公務人員方可在法官指示下發言。

第十六條 旁聽人士,未有法官授權下,不得在庭內發言或回應,違者視作藐視法庭罪論。

第十七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第十八條 法官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第十九條 法庭開庭時,法官有維持秩序之權。

第二十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當庭法官或具授權之佐理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一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二 前二項之規定,於法官或具授權之佐理人員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廿一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當庭法官或具授權之佐理人員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第廿二條 法官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

第廿三條 任何訴訟人、證人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且未獲當庭法官許可之下,擅自離開刑事審訊多於九天,致令審訊不合理地冗長者,法庭有權視其為放棄該環節發言權利並進入審訊之下一環節,並有權就其惡意行為判刑。

第廿四條 干犯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庭罪行者,其判刑標準由王國本土中央政府根據《王國本土治安條例》訂立之管理規則釐定。

第廿五條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條例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第五部 法庭之用語

第廿六條 為方便紀事及審訊案例,法院內一切訴訟文書及審判、對答,應使用正體中文(書面語)。

第廿七條 若訴訟人或其代表或證人需使用其他語言或方言,應提供正體中文(書面語)翻譯予法庭。

第廿八條 若法官因司法需要,需使用其他語言或方言,應視乎情況提供正體中文(書面語)翻譯。


第六部 附例

第廿九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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