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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5章《域多利聯合王國本土治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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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7 01:02: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域多利聯合王國法例第5章
《域多利聯合王國本土治安條例》


【制定日期】2023年9月12日
【公佈日期】2023年9月12日
【執行日期】2023年9月12日

【法例沿革】
2023年9月12日 臨時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條目】

第一部 總綱
第二部 一般安排及原則
第三部 嚴重罪行行為
第四部 保密通訊
第五部 誹謗
第六部 言論及版權
第七部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部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王國本土治安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為域多利聯合王國(下稱「王國」)治下之域多利聯合王國論壇(VUKHK.com;下稱「王國本土」)之言論規則,旨在維持王國本土的治安及秩序。


第二部 一般安排及原則

第三條 管轄王國本土之域多利聯合王國官方機關(下稱「官方機關」),可就其管轄地設立額外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
 甲 有關規則之現行版本及舊版本均須在適當處公開存放展示,以便公眾閱讀。
 乙 若管轄該地官方機關未有訂立管理規則,以其更上級官方機關之管理規則為準;若最上級官方機關之管理規則亦未有訂立管理規則,則以王國本土中央政府(下稱「中央政府」)訂立之管理規則為準。
 丙 若行為跨越不同官方機關之管轄地,不同官方機關之管理規則相互矛盾,或未能以包括中央政府管理規則執法,官方機關得就此等問題提請司法機關作司法解釋。

第四條 除本條例或其他王國法律授權之情況外,域多利聯合王國公務人員(下稱「公務人員」)不得銷毀任何王國本土的文章、回應。

第五條 下列狀況授權任何具該地「版主」或更高權限的王國公務人員執行特定措施:
 甲 同一內容於王國本土內重複出現者,王國公務人員可刪除多餘內容。
 乙 內容空白,或只有無意義亂碼,或只有表情符號者,可刪除。
  一 為閱讀隱藏內容而以上述內容回帖可獲豁免,有關豁免只適用於第一次回應該文章。
 丙 連續回應,公務人員可刪除或合併相關內容。
  一 因公務需要或具正當情由者可獲豁免。
 丁 文不對題,即文章類型及內容不符合該地區主題,公務人員須將有關文章送返適當地區。
 戊 擅自出售文章,公務人員可撤銷違法設立的售價。
  一 政府、傳媒機構、商業機構、具正當情由者可獲豁免。 
 己 未經授權下張貼具有商業性質的廣告或宣傳,而該商業並非根據王國法律登記經營,可屏蔽或刪除。
 庚 非原創內容之版權持有者向王國政府提請投訴,可屏蔽或刪除。
 辛 內容危害現實社會安全或涉及製作危險品,須刪除。
 壬 內容使王國國民或其法人或其親友之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損害者,須屏蔽或刪除。

第六條 除根據第五條授權執行本條例外,一切官方處所均以管轄該地之官方機關設立之管理規則,釐定由哪些公務人員執法。
 甲 若管轄該地官方機關之管理規則未釐定執法權擁有者,以其更上級官方機關之管理規則為準;若最上級官方機關之管理規則亦未釐定執法權擁有者,則以中央政府之管理規則為準。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三部列明或另行規定外,一切罪行屬「一般罪行」,王國公務人員可根據管理規則,執行「簡易程序治罪」:
 甲 在作出處分時,公務人員應根據本條例及適用之管理規則,按照犯事者之犯事情節及性質,以及其干犯同類罪行之紀錄,作出適當的行政處分。
 乙 若處分對象為王國國民或其法人,公務人員可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屏蔽」、「刪除」、「罰款」、「社會服務令」;不得包括死刑或「警告」功能。
 丙 若處分對象並非王國國民或其法人,公務人員可作任何管理規則列明之處分;若其犯行屬本條例第六條所列事項,具「管理員」之公務人員可因應情況直接處分監禁或死刑。
 丁 行政處分之罰款處分必須記錄在案,紀錄必須向王國國民公開,以便官方機關結算罰款收入;罰款須歸入王國政府收入,公務人員不得以個人身分保管,未有將罰款歸入王國國庫者,可視作干犯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王國公務人員監守自盜而損害政府或公眾利益」,屬於嚴重罪行。
 戊 公務人員必須於該人或其法人觸犯「一般罪行」行為開始或結束起計三個月內執行「簡易程序治罪」,否則不能對其追究。
 己 對「簡易程序治罪」行政處分不服者,可於處分結束起計一個月內入稟司法機關要求撤銷處分或覆核處分內容。

第八條  若王國國民或其法人觸犯王國法律或管理規則,不論罪行或刑期,刑罰需為「監禁」者,官方機關必須入稟聯合王國司法機關(下稱司法機關)檢控疑犯,由司法機關審判。

第九條  本條例第三部所列明之罪行屬「嚴重罪行」,須由政府刑事檢控並由司法機關審判。
 甲 王國公務人員必須於該人或其法人觸犯「嚴重罪行」行為開始或結束起計六個月內入稟司法機關檢控疑犯,否則不能對其追究。

第十條  若被檢控者之罪行行為嚴重影響王國本土公眾秩序或運作,王國公務人員有權暫時拘留其或禁止其入境,惟當司法機關召開審訊時必須解除限制,以確保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利。

第十一條 牽涉王國司法程序或王國刑事案件之文章或回應內容,
 甲 王國公務人員有權為保護證物而暫時移走相關內容。
 乙 王國公務人員不得刪除或修改,只可因聯合王國法律或維持公眾安寧而屏蔽有關內容。

第十二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王陛下擁有刑事責任豁免權,不受任何刑事檢控。

第十三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司法大臣擁有刑事檢控權,代表王國本土任何官方機關提出刑事檢控。


第三部 嚴重罪行行為

第十四條 除官方機關或法人外,於王國本土持有分身或使用他人身分。
 甲 中央政府有權扣押分身身分或拘留涉案人以作提堂之用。
第十五條 利用身分名稱蓄意影射、企圖或意圖作出人身攻擊之行為。
 甲 中央政府有權拘留涉案人以作提堂之用。
第十六條 以短訊、文章、回應、簽名欄宣傳其他論壇或虛擬國家或微型國家或相關境外組織或團體,經由中央政府許可者除外。
第十七條 意圖或企圖在沒有事實根據發放虛假訊息,妨害社會秩序。
第十八條 意圖或企圖騙取他人信任,而令信任者在虛擬或實際金錢或利益上損失。
第十九條 任何人士在未經授權下刪除帖文或版區。
第二十條 提供王國加密的行政資料或機密文件予其他虛擬國家或微型國家或相關境外組織或團體。
第廿一條 意圖或企圖顛覆域多利聯合王國國家元首、體制或政體。
第廿二條 意圖或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第廿三條 王國公務人員利用其職位之便從第三者收受利益並提供服務。
第廿四條 王國公務人員監守自盜而損害政府或公眾利益。
第廿五條 未經許可下刪除或修改王國法律條文。
第廿六條 侵犯保密通訊。


第四部 保密通訊

第廿七條 發言者於文章標題或內容中指示該文章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是為保密宣告;保密宣告生效下之隱藏內容,是為保密通訊。
第廿八條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即屬侵犯保密通訊。
第廿九條 若在保密宣告前已獲得該通訊內容,不屬於侵犯保密通訊。
第三十條 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在獲得發出或接收該保密通訊之人士之許可下,則可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並獲刑責豁免。
第卅一條 任何人士在執行司法機關指令下索取保密通訊內容,可獲刑責豁免。
第卅二條 若通訊內容並無採取任何保密措施,該保密宣告即告無效。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甲 隱藏內容
 乙 設定閱讀權限


第五部 誹謗

第卅三條 誹謗陳述(即具明示或暗示的負面宣稱的陳述)若沒有被發佈及對當事人造成或可能造成聲譽上之嚴重傷害,該陳述將不被視為誹謗陳述。
第卅四條 任何對以商業利益作為宗旨之機構作出之聲譽上的嚴重傷害將不視作嚴重傷害,除非該等言論對該機構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第卅五條 以下為誹謗罪之辯護理由:

 甲 真實
  一 辯護人若能提出證據證明該等陳述中的明示或暗示負面宣稱為真實,即可行使本辯護理由。
  二 若該等陳述含有一個或多個明示或暗示的負面宣稱並未能證實為大部份真實時,但當中其中一個至關重要之明示或暗示的負面宣稱證實為真實時,此辯護理由應為生效。

 乙 誠實意見。辯護人可在以下規定合乎之時引用本辯護理由:
  一 第一要求為,該等具明示或暗示的負面宣稱的被投訴之言論屬於其個人意見。
  二 第二要求為,不論屬一般性或針對性,該等明示或暗示的負面宣稱都必須依據其個人意見。
  三 第三要求為,一個合理、誠實的第三人,可能會根據任何在該段言論發佈時所存在事實,作出與答辯人類似之意見。
  四 若辯護人未能證明或指出該等被投訴之陳述屬個人意見,則本辯護理由即行失效。
  五 若申訴人能證明辯護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創作者所發之言論並非其個人意見,且該等言論由辯護人發佈但並非由其創作,則本辯護理由即行失效。

 丙 因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發佈
  一 辯護人須能指出該全部或部份言論涉及公眾利益,及其自身為合理地相信刊發該陳述屬於公眾利益。
  二 在決定該被投訴言論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時,司法機關必須根據本款第三項及第四項考慮所有圍繞該案件之環境因素:
  三 在裁定該被投訴之全部或部份之陳述時,司法機關必須考慮答辯人是否合理地相信刊發該陳述屬於公眾利益,但不需考慮答辯人是否有作出足夠之查證程序去證明有關涉事指控。
  四 本辯護理由同時適用於事實陳述及意見陳述。

 丁 以善意發表言論,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戊 任何於域多利聯合王國之司法機關內,受特權保障之報告及其他

第卅六條 如答辯人並不居住於域多利聯合王國內,司法管轄權則如下處理:
 甲 司法機關並無司法管轄權聆訊有關案件,除非該陳述已被發佈,及司法機關認為王國本土是合適之地點作出聆訊。
 乙 任何與已發佈之陳述具有相同或接近相同特性之引用,都被視為一個全新之陳述。
 丙 答辯人並不是原創者或編輯者或其他時,司法機關並無司法管轄權聆訊有關案件。
  一 除非司法機關認為針對原創者或編輯者或其他之訴訟並不是可行之辦法。

第卅七條 當原告勝訴時,司法機關有權行使以下補救措施,但以下補救措施並不影響司法機關行使其他非於本條例所說明之補救措施:
  甲 命令該陳述之移除
  乙 命令任何轉發者停止發佈及移除相關轉發


第卅八條 有關短暫性誹謗之無須傷害理據,若該陳述為短暫性誹謗而又屬於以下情況,則無需依據本條例第卅三條及第卅四條舉證嚴重傷害:
  一 該陳述指控投訴人干犯可被判監禁之罪行
  二 該陳述指控投訴人之專業能力

第卅九條 有關陳述一般規定如下:
 甲 陳述並不視為陳述,除非
  一 該陳述具有誹謗成份;
  二 指控當事人,及
  三 已被發佈。
 乙 除文字外,圖片、舉動、行為或其他具有明示或暗示成份意味之方式,亦可被視為陳述。


第六部 言論及版權

第四十條 原創內容版權屬於發言人所有,但域多利聯合王國有權於域多利聯合王國境內保存備份。
第卌一條 如有非原創內容之版權持有者向王國提請投訴,王國公務人員將視乎情況屏蔽或刪除有關內容。
第卌二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所有官方文書及法律條文之版權屬域多利聯合王國官方機關所有。
第卌三條 王國公務人員在非官方辦公範圍的言論,與官方立場無關。
第卌四條 王國所有持牌傳媒機構在轉載域多利聯合王國所有公開內容之資料均獲授權豁免借用同意。


第七部 附則
第卌五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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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17 01:06:08 | 顯示全部樓層

《王國本土通用臨時管理規則》


【制定日期】2023年9月12日
【公佈日期】2023年9月12日
【執行日期】2023年9月12日

【法例沿革】
2023年9月12日 臨時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 臨時國會第五次會議修改第五條

《王國本土通用臨時管理規則》

第一部 總綱

第一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本土中央政府(下稱「中央政府」),根據《王國本土治安條例》設立並可修訂本管理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之王國本土,為域多利聯合王國(下稱「王國」)治下之域多利聯合王國論壇(VUKHK.com)
第三條 一切人身攻擊、淫褻、不雅、性騷擾、個人私隱、未有考證、洗板、言論內容空白或完全沒有意義之言論,或任何《王國本土治安條例》已規定為罪行之言論或行為,由中央政府執行「簡易程序治罪」處分,或入稟聯合王國司法機關檢控疑犯。

第二部 附例

第四條 本臨時管理規則由中央政府以首相令形式公佈修改,並應由首相令形式公佈之非臨時性質管理規則取代。
第五條 本臨時管理規則自頒佈日施行,並於國會通過廢除後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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