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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第3章《國王學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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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27 23:06: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域多利聯合王國法例第3章
國王學院條例》

【制定日期】2023年7月27日
【公佈日期】2023年7月27日
【執行日期】2023年7月27日

【法例沿革】
2023年7月27日 臨時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部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為設立國王學院(以下簡稱學院)而制定之法令。
第二條 學院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學院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四條 學院依本法設立並授予文憑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五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二部 校監

第六條 學院置校監一人,為學院的名譽首長。
第七條 首相出任學院校監。
第八條 學院校監得以教務會議的核定名單,以學院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校監未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代行之。


第三部 院長及教務會議

第九條  學院置學院院長一人,為學院的首長,對外代表學院,由教育大臣出任。
第十條  學院置教務長一人,由學院院長依教務會議之推薦聘任之或學院院長直接從學院成員中聘任之,任期為六個月。對內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並主持教務會議,輔佐院長綜理學院教務,並於院長未能履職時代理校政。
第十一條 學院設教務會議,教務會議為學院的最高教務團體,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教務會議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甲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乙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丙 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丁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戊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己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庚 會議提案或院長提議事項。
 辛 核定各分院所提交的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建議。

第十二條 教務會議委員組成如下:
 甲 學院院長。
 乙 教務長。
 丙 各分院院長。


第四部 學院組織

第十三條 學院下設分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分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以及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第十四條 學院各分院置分院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學院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
第十五條 分院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課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
 甲 分院院長,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就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院長聘請兼任之。
 乙 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院長聘請兼任之。
 丙 學院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程,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
 丁 分院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課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教務會議定之。


第五部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十七條 學院教師分首席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理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第十八條 學院可設講座,由講師或以上職員主持。


第六部 學生事務

第十九條 學生修畢學分課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學院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課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第七部 附例

第二十條 本條例允許學院教務會議根據本條例自行制定內部準則及政策規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時之第一任教務長,由學院院長任命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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