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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條例》
【條目】
第一部 總則
第二部 國會權力及職責
第三部 國會議員守則
第四部 國會議長守則及規限
第五部 國會議員權力及特權
第六部 宣誓
第七部 反對黨領袖
第八部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部 總則
第一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作為國家立法機關,具有審批、反駁、修訂等之權力。
第二部 國會之權力及職責
第二條 國會具有監察政府之權力,政府不得自行廢除經由國會審批之法律或議案。
第三條 國會所批准之議案或法律,國王陛下有權於批准後四十八小時以內下旨發回重議,國王陛下如無下旨,批准後四十八小時以後一經刊憲,當即生效。
第四條 國會除了對國王陛下政府的不信任案或特別列明之情況,其餘所通過之任何法律或議案,須符合《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會議常規》有關法定人數及表決之規定。
第五條 國會任期由第一次正式會議開始計算不多於一百九十日。
第六條 國會議員有權向國王陛下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者,首相須於通過決議四十八小時內提請國王陛下解散國會提前大選;不信任動議不獲通過者,該屆國會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國王陛下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
第七條 首相有權向國王陛下提請解散國會,並於國王陛下下旨後二十五日內舉行國會選舉。
第三部 國會議員守則
第八條 國會議員的身份是國民的代表,行為及操守受到國民的監督。
第九條 國會議員應在議會提案上,不挾帶其他國家的政治立場議論王國事務,以王國利益為大前提議論王國事務。
第十條 國會議員擁有高尚尊貴的身份,應注意自身之行為和操守,國會議員必須奉公守法。
第十一條 國會議員及其他列席者保持應有的紀律,對議會有責任之實。在議會當中,國會議員及其他列席者必須奉公守法,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僭越或破壞國家或社會的道德綱常,不得在言論行為上對他人作出侮辱或人身攻擊,尊重他人的發言,並遵守院內規則,不得侮辱國會議長,亦不得對其他國會議員人身攻擊。
第十二條 非議員之國務大臣或副國務大臣有權列席國會會議,惟必須遵守本部第十一條規定之守則。
第十三條 國會議員因觸犯王國法律或破壞國會之名聲,則由國會議長准許並經國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三決議,褫奪犯事議員之議席。
第十四條 國會議員凡連續缺席國會全體常務會議三次,視作自動辭職論,缺席定義為不出席全體常務會議發言。
甲 國會議員於每屆會期可告假一次,告假以二十五日為上限。
乙 國會議員於告假期間不出席全體會議,不視為缺席。
丙 國會議員須提交告假申請至國會行政處,並附上正當理由,獲國會議長批准後,告假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 若國會議席出缺,則必須根據相關法例另行補選。但國會議席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該議席懸空至該屆國會任期結束。
第四部 國會議長守則及規限
第十六條 國會議長負責主持國會會議,必須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態度對待每一議案。
第十七條 國會議長有權力引用本條例第十三或第十四條作出褫奪議員身份之裁決。
第十八條 國會議長不得在內閣出任副首相以上職務。
第十九條 國會議長只能在同票的情況下就議案作出投票。
第二十條 國會議長有權於議員或其他列席者不斷觸犯本法第三部「國會議員守則」之情況下,要求該議員或該列席者離開議事廳。
第二十一條 國會議長由國會議員互選決定。若國會議長辭職,則由國會議員再次互選決定。國會議長辭職後,其不能再在同一屆國會重新出任國會議長。
第二十二條 國會議長得隨時授權國會副議長主持會議,如議長出缺,則副議長代行議長職務,直至選出新任議長為止。
第五部 國會議員權力及特權
第二十三條 國會議員於國會議事廳內之任何言論均不能用作刑事或民事起訴之證據,保障議員之言論自由不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 國會議員有權引用此條例,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公、私營機構;該機構必須呈上委員會所要求資料以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 國會議員有權自行提出任何具約束力之「個人議案」,一經國會議長批准,即可在議會內辯論。
第二十六條 國會議員有權自行提出任何不具約束力之「個人議案」,一經國會議長批准,即可在議會內辯論。
第六部 宣誓
第二十七條 國會議員於國會會議中宣誓就職,由國會秘書長為監誓人。宣誓人須於以下四種誓詞中選擇一種誓詞以進行宣誓:
甲 中文世俗版誓詞
「本人{姓名}真誠發誓,定當依據法律,對國王陛下域多利,及其繼承人及繼位人效忠,並會盡忠職守。」
乙 英文世俗版誓詞
「I {Name} do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I will be faithful and bear true allegiance to His Majesty King Almond, his heirs and successors, according to law. 」
丙 中文宗教版誓詞
「本人{姓名}真誠對{神明稱呼}發誓,定當依據法律,對國王陛下域多利,及其繼承人及繼位人效忠,並會盡忠職守。願 {神明稱呼} 助我。」
丁 英文宗教版誓詞
「I {Name} swear by {God Name} that I will be faithful and bear true allegiance to His Majesty King Almond, his heirs and successors, according to law. So help me {God Name}.」
第二十八條 國會議員如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宣誓,不得參與國會會議或表決。
第七部 反對黨領袖
第二十九條 如國會出現執政黨與反對黨,最大反對黨之黨魁出任國會反對黨領袖。
第三十條 反對黨領袖由國會議長依照最大反對黨之提議任命。
第三十一條 反對黨領袖的權力如下:
甲 領導反對陣營在國會辯論政策、法案和動議時提出替代觀點;
乙 在國會議長指導下,於國會領導並組織審視政府立場和行動的工作;
丙 被要求擔任其他職責,如出席正式國家活動,隨同政府和公共服務成員參與出訪和會議;
丁 在國會享有優先回應權;
戊 在國會議長同意召開下,參與由國會議長主持由首相與反對黨領袖參與的領袖辯論;
己 有權聽取政府在國家安全、對外關係,或出現全國危機時的機密報告。
第八部 附例
第三十二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會議常規》為本條例之附例,與本條例同樣享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國會議案審批後方作出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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